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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
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993年4月成立,是由环境保护部主管、并在民政部注册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5A级公募基金会。2016年6月12日原告获悉被告因锅炉超标排放被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处罚。经原告核实,被告的动力厂多个燃煤锅炉自2014年11月以来存在10余次超标排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告被处罚后仍拒不改正。
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污侵害、消除对大气环境的危险;判令被告赔偿因污染产生的治理费用;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合理支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承担案涉大气污染治理费用992.92万元,用于大连地区大气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使用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确定治理方案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
此外,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动力厂烟气超标排放情况存在诸多非自身可控的原因,且已全面完成脱硫脱硝工程改造,取得环境监管部门的认可,原告中华环保基金会对其予以谅解。
依照相关法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4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进行公告。相关主体如果认为该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